我司是一般納稅人,和一個隧道施工方合作,用他們的廢石料加工成砂石,然后用作建筑材料,算不算是自產貨物,能不能用財稅2009年9號文的簡易征收政策,如果可以的話,公司需要具備哪些資質或者哪些條件,才能符合這個政策。
我們是簡易計稅工程項目,收到免稅的分包發票,成本怎么計算,可抵減的分包稅額怎么計算,比如收到了99000的免稅分包發票,成本入多少,可抵扣的分包稅額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9點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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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第二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業務描述:一般納稅人A公司從政府競拍取得砂石開采權(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委托B公司在A公司租賃的場所開采并粗加工砂石,然后統一由A公司在其租賃場所對外銷售(注:所 銷售砂石屬于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問題:請問A單位該項砂石銷售業務,是否屬于財稅〔2009〕9號規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適用簡易征收的范圍?
我公司通過外購原材料(石灰石片石),通過破碎、洗選、分篩后成為建筑用碎石、機制砂等進行銷售,是否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我們是家物業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備案水費簡易征收,先快要到期,現要重新備案,還是要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征收備案表》么?表中應勾選哪個項目?附報資料要準備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符合規定的,納稅人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不需重新備案。
我們接了一個工程項目,甲方向我們采購了消聲器等環保設備,簽訂了采購合同開具13%的發票,又跟我們簽訂勞務安裝合同安裝這些設備,請問這個勞務安裝合同可以按3%簡易計稅的方式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本公司是一商場,經國稅局認定為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公司在所在轄區內承租一商場部分面積作為經營場所,并委派管理團隊從事檔口租賃及現場管理等經營業務。我的問題:公司取得的租賃收入采用簡易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管理費收入按一般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其收到的租賃費進項稅是否可以全額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三)銷售額。
9.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綜上所述,請您直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由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并結合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實事求是來認定。湖北省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辦稅地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聯系電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