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已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信息(不含補登記)的,可直接辦理補繳,對于未辦理就業登記(含事后補辦就業登記),需補繳社保費的,需提供法院、勞動仲裁判決文書或者個人所得稅按月申報明細(不含事后補申報 ),由用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賬目補繳及糾錯辦理材料及辦理流程請查看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門戶網站 首頁 > 辦稅指南 > 社會保險費及非稅收入 6.1.15 社會保險費賬目補繳及糾錯。
請問杭州市每年社保繳費基數年度申報是在什么時間?如何申報?是否有操作指南?如果沒有變化是否還要申報?(不好意思,第一次操作不太懂)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0〕31號)號文件規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即從2022年度起,單位繳費基數不再由企業根據上月全部職工工資自行申報,無需再進行年度結算申報。
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根據《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市場監管委 市醫保局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2]8號)的規定:“十二、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本市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p>
根據《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第十一條:“按照本市政策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在個人窗口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間,實行階段性脫鉤管理政策,參保人員可以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享受相關醫保報銷待遇?!?br/>
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均為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商業險種,對于補充養老保險的險種并未劃定具體范圍,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請問如何判定補充養老保險的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p>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2號)相關規定:一、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省內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不受戶籍限制。(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二)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三)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臺實現就業,且未與新業態平臺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新型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四)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中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不是指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請問您之前在我市繳納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嗎?
[沒有]請先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街鎮黨群服務中心,辦理靈活就業參保登記后,再到稅務部門辦理申報繳費。
在“參保信息選擇”界面點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項目中的“繳費基數”選項,在“繳費基數確認”界面錄入想要修改的數據,注意繳費基數只能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間進行錄入,錄入繳費基數后點擊“確定”,返回“參保信息選擇”界面,此時“繳費基數”選項顯示修改后的數據。
第一,征繳數據未從醫保系統傳遞到稅務系統中來,可撥打12345醫保專席咨詢并推送信息;第二,免交人員(低保,精準扶貧,特困,退役軍人,在校大學生)和非城鄉居民(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這些類型的人員;第三,已通過其他渠道交過費的(為了避免重復繳納)也在會查詢不到繳費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