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 2016年6月1日起,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的社會組織(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由民政部門核發加載統一代碼的法人證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 2016年8月1日起,機關、群團和事業單位領取由編辦核發加載統一代碼的法人證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 其他未領取“一照一碼”證照的單位仍要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