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為出口退稅企業,屬于小微企業,一般納稅人。經營金屬制品餐具,退稅率為13%。5月我司采購金屬制餐具含稅價113萬,進項稅13萬。出口價格125萬人民幣。其他費用如報關代理費進項500,服務費進項200,辦公室租金進項1300。13萬進項已經勾選到退稅發票認證,500+200+1300=2000已經認證到進項抵扣。
現對留抵退稅政策有疑問,我司將申請13萬的進項退免稅,請問在沒有其他業務的情況下,我司是否需要根據財稅2016年36號問附件1第二十九條,將2000已經認證抵扣進項稅全部轉出。這2000進項稅無法享受留底退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p>
根據以上文件,外貿企業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如果其取得內銷收入,內銷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申請退還。沒有內銷收入的,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