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服裝場所購物,付款之后要求對方開發票,對方直接告知不需要開發票(把所有人當無知)
2、要求對方給開發票時,對方單位要求提供諸多材料才給開具,這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 )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三、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p>
因此,您可根據上述法規條款結合您的實際情況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