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2年6月10日在呼和浩特市萬達廣場2層華勝德養生堂購買了一個產品,購買后并沒有開具發票,6月11日我要求商家開具發票,但是商家要求我出示身份證號,否則無法開具發票,我想請問此類情形開具發票是否需要買家提供身份證號
我公司開發房產項目最終結算與土建承包公司發生糾紛,最終通過司法仲裁解決。其中司法仲裁委托的司法鑒定報告是按不同類型房地產業態做出的分項決算(按樓棟)。
請問我公司在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于司法裁定的土建成本是否可以將司法裁定的成本對象分攤作為合理的分攤方式來計算扣除。
請問杭州市每年社保繳費基數年度申報是在什么時間?如何申報?是否有操作指南?如果沒有變化是否還要申報?(不好意思,第一次操作不太懂)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0〕31號)號文件規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即從2022年度起,單位繳費基數不再由企業根據上月全部職工工資自行申報,無需再進行年度結算申報。
請問我公司承包印度尼西亞電力EPC工程,在印尼設立分公司與當地印尼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經營該項目,該如何向我國繳稅?又該如何向印尼繳稅?如果設立的是子公司又該如何向我國和印尼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執行范圍僅限于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根據財稅〔2016〕12號,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減免的稅費是否要做政府減免收入繳納所得稅?
一般納稅人在別人的土地上把動產設備進行安裝,在地面上加固地腳(無法移動后)方可投入使用,形成生產線后。然后把該整套大型設備進行轉讓。請問1:轉讓是按照動產還是不動產稅率計稅呢?請問2:如果按照不動產計稅,那么把該不動產轉讓給對方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請給出直接的判定,謝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一般納稅人公司跨區域進行石灰石開采(加工),其增值稅納稅地點應該是在機構所在地,不用在開采(加工)所在地按跨區域經營的相關政策預繳2%的增值稅吧?
2、外購片石生產建筑用砂石,能否享受增值稅的簡易方法(增值稅稅率為3%)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