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充電樁為汽車提供充電服務,我們認為實際上屬于企業的售電行為,應按照銷售電力產品繳納增值稅。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3%。
綜上所述,請您直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由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并結合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實事求是來認定。湖北省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辦稅地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聯系電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
“三、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條第(一)至(五)項關系的,不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p>
那么我司與另一家公司為同一家事業單位下屬企業,持股比例均為100%。請問是否屬于上述國家持股的情況?我司與該公司是否構成關聯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的規定:“二、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當初購買了兩套房,辦了一個不動產證,現在拆成了兩個本,并且出售其中一套房,新本時間不滿兩年,請問出售時取得房屋的時間應按新本還是老本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5〕89號)的規定:
三、各級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調整后的個人住房營業稅稅收政策。
(四)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72號)的規定:
三、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四、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房子買了好幾年,終于可以辦理房產證了,結果開發商不給開發票,一直在拖延,每個月去問都是讓下個月再去,想問下有沒有有關部門能管一下,開發商名稱:朝陽市龍城區東三家城中村改造開發有限公司.所在小區:楓香雅郡一期.望有關領導給與幫助,盡快處理.
訴求人李女士2017年購買楓香雅郡住房,金額340029元,開發商至今沒有開具購房發票,導致訴求人無法辦理房照。經我局工作人員與企業溝通,該企業之前欠稅太多,無法一次性繳清欠款,近期企業效益有所改善,目前陸續為業主開具購房發票。企業表示,盡快籌集資金,領取發票,避免再次產生新欠,陸續為其他業主開具發票。
我司的產品出口到境外,委托境外的一家企業幫我們進行售后維修。我們公司每個月根據境外企業提供的售后維修結算單(主要內容為維修部品費用與維修費)支付境外企業維修費。該業務完全發生在境外,請問我司在支付維修費時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該維修業務完全發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我是一家糧油購銷企業,從一家飼料銷售企業購進一批魚粉,該魚粉屬免征增值稅的飼料產品。請問我再次銷售這批魚粉給一個糧油貿易公司時,是否也可免征增值稅??按財稅【2001】121號文件內容,免稅飼料的國內環節可免征增值稅,且無需行政審批備案。但文件中的“國內環節”未列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中規定的“國內環節”包括國內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環節。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或批發零售符合條件的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我公司因自然災害導致存貨受到損失,損失產品為免企業所得稅的農產品。保險公司按照損失金額對損失進行理賠,收到的賠償金是否可以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7月20日因鄭州暴雨導致我公司大量產品受災,按稅法規定,因自然災害產生的損失,進項稅不需做轉出處理。我公司是面粉加工企業,采用的是核定扣除方式計算進項稅,按照每月的實際銷量來計算的。而受災的存貨無法銷售,此部分產品的進項稅該如何進行抵扣呢?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由于河南暴雨造成的自然災害不屬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是,由于您單位適用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目前因災情造成的損失如何確認銷售量扣除問題我省暫無相關政策文件,為了不影響您按時申報建議您咨詢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限額網上申請,按提示今天微信小程序,可是在稅務微信小程序提交后,系統又提示到稅務網站申請,基本就是一個死循環,請問如何解決?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線上辦理路徑:需用電腦登錄你司的電子稅務局,點“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