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后(限制性股票),企業應該在什么時候給員工申報個稅?是要監控員工什么時候轉讓股票?等員工轉讓股票后才申報個稅嗎?那這個遞延12個月納稅,如果該員工在12個月一直沒有轉賣股票呢?還是企業可以統一時間,在12個月內給所有員工申報繳納個稅?請操作過的朋友解答一下,非常感謝。
答:延期納稅優惠是因為一次性獲得高額收入(稅額較大),所以辦理延期(解禁日后12個月內)。在解禁后延期內轉讓股票,應在辦理轉讓之日,按照“財產轉讓繳納”,一直沒有轉讓可以在享受12月延期最大優惠的時點一并申報。至于監管員工股票狀態,認為完全沒必要,只需要告知員工在這期間轉讓時通知相關負責人即可。 參考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僅供參考
問:在網上看到一個解讀說“居民個人可以放棄退稅,是指填報申報表至顯示退稅的欄次放棄退稅訴求。(放棄退稅不等于放棄申報)”;這樣說的話除了已預扣預繳稅額=應預扣預繳稅額的情況之外,都需要填寫納稅申報表嗎?有點亂了
答: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文件規定:“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ㄈ┘{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币虼?,若您需退稅但放棄了退稅的情形,則無需辦理匯算清繳,也不用填寫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
問:請問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納稅人怎么計算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稅〔2008〕47號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上述所稱《目錄》是指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布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貴司如果符合上述規定,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收入,可以按照減按90%計入應稅收入。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欄次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以下稱“單抬頭海關繳款書”),按照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直接推送給納稅人。納稅人只需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查詢到的單抬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納稅人不再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對于同時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海關繳款書(以下稱“雙抬頭海關繳款書”),納稅人需要在申報期結束前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納稅人應錄入對應海關繳款書信息,申請稽核比對。如果稽核比對相符,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如果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經稅務機關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務一致的,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異常海關繳款書原有180日的數據修改核對時間限制。稅務總局公告〔2019〕33號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重新報送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并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后續處理。
問:2月份無法在截止日期申報,想延期申報,在電子稅務局上進行延期申報的申請時,稅款所屬期起選不了1月份的日期,提示:規定日期不能小于當前日期。 如果不選擇的話,點擊下一步就會提示:請填寫所有已選的征收項目延期的申報期限(這個期限已經填了的), 這個要怎么處理???稅款所屬日期選不了1月份的,可以選2月份的,難道我要選擇2月份的稅款所屬期嗎?
答:可以選,在2月份那里,點一下,就出現1月份了
我是四季公寓的房東,我把公寓出租給公寓管理公司,他們按月支付我租金并幫我扣繳個稅。1月,我通過某公益性社會組織向武漢捐了10萬元,我那時候不知道有優惠政策,現在2月了,還能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您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個人所得稅中屬于分類所得,根據9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您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規定追補扣除。您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追補扣除。如果您捐贈當月有多次分類所得的,應先選擇在其中一次分類所得中扣除哦。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您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2萬元現金,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哦。同時,根據《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以下簡稱“99號公告”)第四條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如果您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選擇其中一處扣除哦!
在疫情結束后允許補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要求,對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延長期間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對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補繳。
公司員工自用車輛外出辦公,報外出辦公的里程報銷油費,開回對應公司的油費發票回來報銷,這可以當公司費用在稅前列支嗎?
原則上,只要跟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相關的、合理、真實的支出,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目前大部分稅務機關都不太承認非公司持有的汽車的使用費用,建議貴司對私車公用的行為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及審批制度,保留各種私車公用行為的內部審批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考慮讓公司臨時租用員工的車輛,并在臨時租賃合同中約定租用期間與公務相關的油費、路橋費等由公司承擔,并且最好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需要提供何種資料或證明才能用于稅前扣除。